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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支持仲裁,中止“商标抢注”诉讼

HSF史密夫斐尔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4-08-25


概  要‍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近日决定中止对一起基于专属管辖权条款提起的“抢注商标”侵权之诉的审理(Sesderma, S.L. v Seeky International Limited and Golong Co., Ltd [2023] HKCFI 1619 [1]),该决定亦认可了内地贸仲的管辖权。
该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争点禁反言(一事不再理)原则,香港法院在先前一起判决中已经认定含有贸仲仲裁条款的合同取代了含有专属管辖权条款的合同。法院还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根据表面证据亦受到管辖相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故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0条,法院也应当中止审理。
法院尽管只是在判决的附带意见评述部分简要阐述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也遵循了先前的判例。

背  景‍‍‍‍‍‍‍‍‍‍‍

争议源于Sesderma, S. L.(“S”)与 Golong Co., Ltd.(“G”)之间的分销安排。
根据双方最初订立的协议,S指定G为其商品在内地的独家分销商(“2017年协议”)。2017年协议包含专属管辖权条款,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审理。
随后,双方又达成了一份新的协议,根据新协议, G的分销地域被扩展至其他多个司法辖区(“2018年协议”)。2018年协议包含一项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内地贸仲进行仲裁。
双方在内地进行了三起仲裁(其中两起仲裁由同一仲裁庭同步审理),三起仲裁中有一起裁决有利于S,另外两起裁决有利于G。
S还在香港法院针对其所谓G的一家关联公司(“Seeky”)启动了诉讼程序,主张非法干预其业务及合同,G后来以被告的身份也加入诉讼。S主张 G和 Seeky“抢注商标”,即以 Seeky名义非法注册所有权属于 S的商标。S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撤销相关的商标申请,并要求被告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G认为 S提出的主张落入2018年协议的仲裁条款的范围,故向香港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裁  决‍‍‍‍‍‍‍‍‍

Mimmie Chan法官决定中止审理,理由是S受争点禁反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从而不得主张2017年协议的专属管辖权条款适用于本案争议。


S受到法院在先前程序(G提起的裁决执行程序)中所查明事实的约束,根据前一程序所查明的事实,2017年协议已经被2018年协议所取代,且双方的意图是根据2018年协议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详见G v S [2021] HKCFI 1461 [2])。


法院还认为,无论如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2018年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不可执行的或无法履行的。因此,双方依据表面证据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所以争议应提交仲裁,由仲裁庭就其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在得出这一结论前,法院参考了关于中国法(G公司认为中国法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的专家意见,其中认为目前关于商标抢注的争议属于仲裁条款管辖的范围。


法院随后进一步分析,即便如S所主张的仲裁条款的准据法是香港法,侵权之诉也是可仲裁的并受本案仲裁条款管辖。法院适用了 "Fiona Trust"下的推定原则,得出这一结论,即除非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仲裁庭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否则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法院推定双方有意将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争议交由同一仲裁庭解决。


评  论

该决定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这是自今年年初中国铁路诉中建集团案 [2023]HKCFI 132(见本所之前的文章[3])以来,法院首次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进行了论述(尽管很简短,且只体现在附带意见中)。在中国铁路案中,法院遵循了英国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案中的思路,即明确约定的主合同的准据法在“一般情形下”也适用于争议解决条款。


在本案简要论述这一问题时,法院注意到,2018年协议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并指出“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则仲裁协议也应当适用中国法,并根据中国法进行解释。


尽管“例外情形”的表述相较于中国铁路案中所使用的“一般情形下”的表述,可能被认为暗含更强的推定,即主合同的准据法也将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然而法院不太可能另行提出一套与中国铁路案截然不同的测试标准。虽然案涉双方明显立场不一,从而导致了本案的争议,但尚不清楚双方在多大程度上就该问题展开了辩论。这一问题在法院的决定中被一带而过,也没有明确提及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此外,法院也不是基于这一点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该决定与先例一致,表明了香港法院的一贯做法是采取可反驳的推定,即在没有明确相反理由的情况下,主合同的准据法通常也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本文原载于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

本文注释(请上下滑动参阅)


[1]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383&currpage=T 
[2]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82&QS=%24%26%2340%3BG%2Cv%2CS%2C%26%2340%3B2021%26%2341%3B%2CHKCFI%2C1461%26%2341%3B&ID=AAAB73AAKAAATtcAAG&TP=JU
[3]https://hsfnotes.com/arbitration/2023/03/07/hong-kong-court-follows-enka-v-chubb-to-determine-governing-law-of-dispute-resolution-clause/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文章作者

唐汉洁 Helen Tang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律师专注于就各类商事争议为中国国企、民企及外商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通过国际仲裁程序解决跨国商事争议,以及在启动正式法律程序前为客户制定相关策略并协助进行和解谈判。她曾代理适用不同仲裁规则在境内外进行的多起仲裁案件。
唐律师被《亚太法律500强》评为2019-2020、2018-2019、2016-2017年中国争议解决领域“新一代律师”。在《全球仲裁评论》2016、2017、2018及2019年的“Who's Who Legal”未来领导者评选中她被推荐,并描述为“很棒的项目管理者,让客户十分满意,充满干劲”王承颖 Celine Wang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律师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资格,擅长通过国际仲裁程序和英国法院商事诉讼解决跨国争议,所涉领域包括油气、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医药和酒店管理等。她具有丰富的解决各类复杂商业纠纷的经验,曾在境内外代表中国国企、民企和跨国企业在全球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用英语和中文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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